为维护民用航空治安秩序,保障飞机和旅客的安全,遵照国务院《关于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通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旅客将枪支(含各种仿真玩具枪、枪型打火机及其它各种类型的带有攻击性的武器)、弹药、军械、警械、管制刀具、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危险溶液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禁运物品带上飞机或夹在行李、货物中托运。凡携带或夹带上述危险品的,一经查出,即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旅客乘坐飞机时,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钝器(如菜刀、水果刀、餐刀、工艺品刀、手术刀、剪刀等各类刀具,以及钢锉、铁锥、斧子、短棍、锤子等)一律放入行李中托运,不得随身携带。对故意隐匿的,一经查出,即交公安机关处理,误机损失由旅客自行负责。
三、除国家规定的免检人员外,所有乘坐民航飞机的旅客必须接受安全检查。民航工作人员,驻机场检查、检验单位工作人员进入旅客隔离区,必须持有民航总局或机场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的隔离区通行证。上述工作人员乘坐飞机时,必须按普通旅客接受安全检查。
四、旅客乘坐国内航班时,必须经过指定的安检通道接受安全检查。
五、旅客乘坐国内航班必须按规定时间提前到达机场,凭客票及本人身份证件办理乘机手续。头等舱旅客可随身携带两件手提行李,普通舱旅客只准随身携带一件手提行李,体积不超过20 × 40 × 55厘米,重量不得超过5公斤,超过上述件数、体积、重量的,按规定作为行李或货物办理托运;托运行李单件最大体积不超过40 ×60 ×100厘米,单件重量不超过50公斤;旅客免费托运行李额:头等40公斤,公务30公斤,经济20公斤,婴儿没有;若没有事先经过航空公司同意,可以拒绝为其托运;旅客拒绝托运的,机场、航空公司有关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登机。
六、严禁伪造身份证件或冒用他人身份证件购票、登机。
七、严禁乘机旅客利用机票为他人交运行李物品,严禁为素不相识的人捎带物品。
八、严禁以任何理由干扰机组工作,破坏机舱内正常秩序,危害飞行安全。飞行中全体旅客必须服从机组管理。
九、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民航安检、公安和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对于违反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的有关民用航空安全的规章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
(一)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类(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1.军用枪、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2.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发令枪等。
3。其他枪支:样品枪。道具枪等。
4.军械、警械:警棍、军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5.国家禁止的枪支、械具: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电击器、防卫器等。
6.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包括:
1.弹药: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和子弹(空包弹、战斗弹、检验弹、教练弹)等。
2.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爆破剂等。
3.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爆竹等。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刀具:指 1983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中所列出的刀具,包括匕首,三梭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刀、双刃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少数民族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戴、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属于管制刀具,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销售,使用。
(四)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氢气、氧气、丁烷等瓶装压缩气体、液化气体;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金属钾。钠、钾、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水燃烧物品;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稀料、松香油等易燃液体;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等易燃固体;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等各种无机、有机氧化剂。
(五)毒害品:包括氰化物,剧毒农药等剧毒物品。
(六)腐蚀性物品:包括硫酸,盐酸、硝酸,有液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八)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飞机上各种仪表正常工作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等。
(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根据民航总局2008年4月7日航空安全规定,禁止旅客及机组人员在手提及托运行李中夹带打火机和火柴。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
指除附件一规定的物品外,其他可以用于危害航空安全的菜刀、大剪刀、大水果刀,剃刀等生活用刀,手术刀。屠宰刀,雕刻刀等专业刀具,文艺单位表演用的刀、矛,剑、戟等,以及斧,凿、锤、锥、加重或有尖钉的手杖、铁头登山杖和其他可用来危害航空安全的锐器、钝器。
根据中国民航总局2007年3月17日发布《关于限制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补充如下:
(一)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一律禁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但可办理交运,其包装应符合民航运输管理规定。
(二)来自境外需在中国境内机场转乘国内航班的旅客,其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应置于袋体完好无损且封口的透明塑料袋内,并需出示购物凭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携带。
(三)有婴儿随行的旅客,购票时可向航空公司申请,由航空公司在机上免费提供液态乳制品,糖尿病患者或其他患者携带必须的液态药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交由机组保管。
乘机旅客限量随身携带的物品及数量 :
种类 |
品名 |
限带数量 |
日常生活用品 |
化妆品 |
每种限带1 瓶(不超过100ML) |
现金、证券、首饰、古玩等贵重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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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现金、证券、首饰、古玩等贵重物品不要夹带在托运行李内。除了在办理托运手续时声明的价值外,如上述物品发生丢失和损坏,按民航有关法律条款只能按一般物品进行赔偿,这些物品还是作为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手提行李带入客舱自行保管为好。禁止旅客帮他人交运或捎带非旅客本人的行李物品。
乘坐民航班机需要哪些身份证件?
◆有效乘机身份证件的种类包括:中国籍旅客的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军队离退休干部证和军队职工证,港、澳地区居民和台湾同胞旅行证件;外籍旅客的护照、旅行证、外交官证以及民航总局规定的其他有效乘机身份证件。
◆十六岁以下未成年人,可凭其学生证、户口簿或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旅客所持居民身份证过期的,六个月内有效。
乘机时无法出示上述身份证件怎么办?
如旅客因故不能出示有效乘机身份证件的,可以使用下列证件或证明:
解放军、武警部队官兵及其文职干部、离退休干部、院校学员和职工,可使用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出具的临时身份证明;退伍、转业军人凭退伍证、转业证,半年内有效。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护照有效期内可以作为有效乘机身份证件。
十八岁以下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凭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身份证明办理乘机、安检手续。
旅客遗失居民身份证,凭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临时身份证明。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以外被盗或丢失的,凭发案、报失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身份证明。
旅客在申办居民身份证期间,可凭贴有本人照片、并加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专用章的申领居民身份证回执。
(注:实际情况以各航空公司具体要求为准,详情请咨询0771-20951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