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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资料、外交信袋、证券、货币、汇票、贵重物品、易碎易腐物品以及其他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得作为托运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承运人对托运行李内夹带上述物品的丢失或损坏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下列物品只有在符合承运人运输条件的情况下,并经承运人同意方可接受运输:
- 精密仪器、电器等类物品,应作为货物托运,如按托运行李运输,必须有妥善包装,并且此类物品的重量不得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按其实际重量收取逾重行李费。
- 体育运动用器械,包括体育运动用枪支和弹药,按其实际重量收取逾重行李费。
- 干冰、有酒精的饮料、旅客旅行途中所需要的烟具、药品或化妆品等。
- 外交信袋、机要文件。
- 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钝器,例如菜刀、餐刀、水果刀、工艺品刀、手术刀、剪刀以及钢锉、斧子、短棍、锤子等,应放入托运行李内运输。
- 旅客旅行途中使用的折叠轮椅或电动轮椅,视客票销售情况决定免费托运或带入客舱。
旅客行李全部或部分丢失时,由承运人按丢失行李的实际价值及有关规定赔偿。每公斤行李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50元;如果旅客已填报行李声明价值,按声明价值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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