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方临时决定邀请来华参加交易会的;
- 应邀来华参加投标或者正式签订经贸合同的;
- 按约来华监装出口、进口商检或参加合同验收的;
- 应邀参加设备安装或者工程抢修的;
- 应中方要求来华解决索赔问题的;
- 应邀来华提供科技咨询的;
- 应邀来华团、组办妥签证后,经中方同意临时增换的;
- 看望危急病人或处理丧事的;
- 直接过境人员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在24小时内乘原机离境或者改乘其它交通工具离境的;
- 其他被邀请又确实来不及在中国驻外机关申请签证,并持有指定的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函电的。
- 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 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 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激光唱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
- 各种烈性毒药;
- 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 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激光唱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
- 珍贵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的文物;
- 濒危的和珍贵的动、植物 ( 均含标本 ) 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 在设置“双通道”的海关旅检现场,携带有以下物品的旅客,应选择“申报通道” (又称“红色通道”,标识为“
”) 通关
· 携带需复带进境的单价超过人民币 5,000 元的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旅客应填写两份申报单,海关验核签章后将其中一份申报单退还旅客凭以办理有关物品复带进境手续。
· 携带超过 20,000 元人民币现钞,或超过折合 5,000 美元外币现钞;
· 携带金银等贵重金属;
· 携带文物、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生物物种资源;
· 携带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 携带金银等贵重金属;
· 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和其它限制出境的物品;货物、货样、广告品。
· 携带货物、货样、广告品。
- 其他旅客可选择“无申报通道” (又称“绿色通道”,标识为“
”) 通关。
- 对出境旅客携带的自用物品,海关予以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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